发布时间:2025-01-20 02:51:19
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山东省内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与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包括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内部管网的保护,应遵循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三条:管道的定义包括: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阀室,防腐设施,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管道标志、标识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原则,结合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
第五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负总责,需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规划、建设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侵扰、破坏管道及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等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协同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于在管道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扩展资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